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蓮華寺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後1次全數合法董事資料或社員名單,並請提出臨時董事人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