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減刑)│有期徒刑6月(已減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1.9│96.4.23│96.8.1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14號│第4491號│第45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97年度上訴字第5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1號││實├──────┼──────────┼──────────┼──────────┤│審│判決日期│96.8.8│97.3.31│97.3.3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97年度上訴字第532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23│97.04.21│97.04.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6執5326(已│彰化地檢97執3235(99│彰化地檢97執3241(99│││執畢)│執緝743)│執緝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