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簡調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林宛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理由欄貳所述相關應補正
事項,且關於理由欄貳之一所述應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將駁
回其訴。
理由
壹、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規定
。另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
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
的之關係定之。必須當事人對於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處
分之權能,始足當之,故當事人適格之要件,應屬訴訟成立
要件之一,合先敘明。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
之訴,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告及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
貳、應補正事項:
一、確認原告起訴狀所載全體被告 張道釗 等79人是否當事人適格
、當事人能力並無欠缺,如有欠缺應即補正完足。
二、應查報並確認全部被告張道釗等79人之正確送達地址為何。
三、請就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全部共有人應如何分割,詳予製作原告之分割方案,且依
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資料,調整共有人編號順序
及確認正確持分比例後,提出正確之共有人持分表,且依共
有人持分表,提出正確分割方案,以利製作假分割圖。
四、依正確適格之當事人(即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至本
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五、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使用分區證
明及歷年登記異動索引資料,及同段1068、1069、1071地號
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六、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座落大約位置(請以圖說
及照片方式查報)。並繪製欲分割之共有土地現場簡圖,簡
圖內容應包括鄰近道路狀況、地上建築物位置、土地使用狀
況、附近街廓及商業活動狀況,並將簡圖標示之內容拍攝照
片(起訴狀均未說明,請儘速補正)。
七、具體說明前開方案何處符合公平適當原則?另前開方案是否
按照兩造間應有部分之比例分割?若否,則應提出共有人應
有部分、應有部分折算面積、面積增減對照表。原告主張之
分割方案,有無徵得大部分共有人之同意?同意該方案之共
有人應具體指明。前開方案是否將親等較近之親屬分在相毗
鄰處?
八、前開方案有無請鑑定公司鑑定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位置,是
否與各持有之應有部分比例相同?及有無互為補償之必要?
若有,請陳報3家鑑定機構。
九、本件有無必要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若有,請檢附足額繕本
後送交本院,以便由本院送達予抵押權人。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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