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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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潤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