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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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黃素絹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被告華南銀行執本院89年度南院鵬執正字第3928號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為強制執行,請求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42103號受理在案,原告於113年11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60萬6,664元(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萬2,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曾美滋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計算至起訴日1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本金

612萬8,282元

2

未受償違約金

56萬2,021元

3

利息

612萬8,282元

91年4月17日

113年11月21日

(22+219/365)

8.975%

1,243萬300.79元

4

違約金

612萬8,282元

91年4月17日

113年11月21日

(22+219/365)

1.795%

248萬6,060.16元

合計:2,160萬6,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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