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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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薛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國利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萬3,800元(審重訴卷第10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7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