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親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昉 、乙○○因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二二號否認子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第一審裁判費應徵銀元陸拾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銀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