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 吳小榛 即乙○○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林念祖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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