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三號、九十一年度執義字第三七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經合法傳拘無著,其已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刑事保證書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可稽,認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