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八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佳雯右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佳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林佳雯,因被告甲○○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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