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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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妨害家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妨害家庭罪、收受贓物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五月、九月及一年(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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