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八號
原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林月
劉志明 劉雅慧 劉雅玲 劉金蘭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林月、劉志明、劉雅慧、劉雅玲、劉金蘭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