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2187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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