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375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戊○○、丙○○、乙○○、丁○○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補本票正本。
㈢補相對人戊○○、丙○○、乙○○、丁○○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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