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
㈠、聲請人主張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如無法提出證據,亦應說明之。
㈡、聲請人僅記載94年1月1日至94年10月1日有薪資收入,然聲請狀中記載「家庭修改衣服,每月18000元」,總額卻記載「112309元」,為何每月18000元,9個月所得卻為112309元?又94年10月2日至今有無固定收入來源?請詳細敘明收入來源、工作地點及每月數額,並提供證據資料到院,如無法提出證據,亦應說明之。
㈢、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㈣、聲請狀所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僅記載房租、交通費、伙食費、水電費、瓦斯費、行動電話、日常生活費、勞健保費之數額,然未表明係每月支出抑或兩年內支出之總額,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請詳細敘明,並補提證據資料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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