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又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第三人 林信宏 即永興海鮮飯店應給付債務人甲○○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伍佰零玖元整,並由債權人乙○○代位受領」,觀其請求除了給付一定金錢之標的外,尚有代位受領之標的,其所行使之代位權,並非本件支付命令所可審核認定,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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