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人新台幣壹仟元及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繳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聲請人需簽章)。
⒉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債務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資料。
⒊最近兩年之薪資收入數額及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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