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
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證明聲請人之薪資自民國96年1月份開始逐月遞減等情)。
㈡關於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部分:
1.請具體列出各項項目、金額,並檢附證明文件(如:相關收據、壽險契約等文件)。
2.配偶 蘇浩鳴 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請提出薪資證明。
3.聲請人目前是否居住於聲請狀上所載地址(即台南市○區○○路一段484巷99弄27號)?是否與親友或他人同住?聲請人之配偶目前居住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