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因97年度保險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67,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3,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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