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戊○○原告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郭憲章 律師複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 迦樂 醫院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甲○○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郭寶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胡晏彰法官羅森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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