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許宸豪 被告 陳建榮
(另案現於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林福祥 林其文 上列被告林福祥、林其文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6號贓物案件,被告陳建榮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27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