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509號抗告人 楊麗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文維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之抗告,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506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林金吾法官彭昭芬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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