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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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09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支票票號MK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