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世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77號),本院羅東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移送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非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 戈芬氏 鳳頭鸚鵡壹隻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戈芬氏鳳頭鸚鵡(起訴書誤載為小白帽鸚鵡;學名為Catatuagoffini)係經保育野生動物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之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即珍貴稀有野生動物,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竟未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於民國93年間某日,在臺北市○○○路某鳥園,買入戈芬氏鳳頭鸚鵡1隻,販入後即將之帶回其位於宜蘭縣○○鄉○○路○段○○○號對面之鐵皮屋內意圖賣出。嗣於96年1月12日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戈芬氏鳳頭鸚鵡1隻。
二、案經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行,辯稱:當時扣案的為小白帽鸚鵡,並非戈芬氏鳳頭鸚鵡,戈芬氏鳳頭鸚鵡之照片係事後補拍,且該戈芬氏鳳頭鸚鵡1隻係客人寄放的,並非其所購買欲販售者云云。經查:
(一)上開事實,業經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人員即證人甲○○證述明確,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2月12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701214號函、現場查獲照片、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97年3月21日宜蘭機字第0970005225號函及所附照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97年5月14日屏科大建野字第0971650020號函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當時扣案的是小白帽鸚鵡,而非戈芬氏鳳頭鸚鵡,戈芬氏鳳頭鸚鵡之照片係事後補拍云云,然查,依海岸巡防署及宜蘭縣政府農業處當日第1次所拍攝之照片觀之,均已有戈芬氏鳳頭鸚鵡在內,而事後補拍者為紅額錐尾鸚鵡、 史望森 吸蜜鸚鵡、紅領吸蜜鸚鵡、 杜可波氏 鳳頭鸚鵡及紅翅鸚鵡,並未補拍戈芬氏鳳頭鸚鵡等情,有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97年3月21日宜蘭機字第0970005225號函及所附照片、宜蘭縣政府97年3月7日府農畜字第0970030787號函在卷可稽,且證人甲○○亦證述:「當初我們查獲的時候,也不知道正確名稱是戈芬氏,是被告說牠是小白帽,我們確定牠是鸚形目現生所有種,就是保育類的……戈芬氏鳳頭鸚鵡及北區巡防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保育警察隊代保管條中編號9的小白帽」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56、257頁筆錄),顯見當時保管條中所稱之「小白帽鸚鵡」應係戈芬氏鳳頭鸚鵡之誤,況被告對於「小白帽」與「小白(即戈芬氏鳳頭鸚鵡)」有所不同並不知悉,且經提示當日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所拍攝之照片予被告檢視,亦無被告所稱之「小白帽鸚鵡」在內,此均為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62頁筆錄),故可知被告確為警查獲有戈芬氏鳳頭鸚鵡1隻,被告辯稱當時扣案的是小白帽鸚鵡,而非戈芬氏鳳頭鸚鵡,戈芬氏鳳頭鸚鵡之照片係事後補拍云云,自屬無據。
(三)被告雖又辯稱該戈芬氏鳳頭鸚鵡為客人所寄放云云,然查,被告前於警詢、偵查中,均自承扣案之鳥類及鸚鵡均係其向他人買入而要販賣之用,均未提及有何鳥類或鸚鵡係客人所寄放,且縱被告當時將「戈芬氏鳳頭鸚鵡」誤為「小白帽鸚鵡」,亦僅為就該鸚鵡之名稱有所誤解,對於是否為他人寄放一節自無何誤解之可能,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何以均未提及有客人寄放之情形,已有可疑,況被告對於何人寄放等細節,均表示不清楚,亦與常情有違,故被告於本院辯稱係他人所寄放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有買賣戈芬氏鳳頭鸚鵡之犯行,而戈芬氏鳳頭鸚鵡屬鸚形目動物現生所有種,業經保育野生動物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規定指定公告列為第1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即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且列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指定公告之名錄中,此有卷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9月13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614614號函、96年12月12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701214號函為憑,是被告所買賣之戈芬氏鳳頭鸚鵡,確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所稱之珍貴稀有野生動物,而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無訛,被告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被告行為後,前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一)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修正前同條項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規定:「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即係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則為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1日。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既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被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自仍應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提高折算之罰金數額,亦此敘明,且為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施行後所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改採新臺幣計算產生混淆誤解起見,另引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明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折算新臺幣之數額,以資明確。
(二)依修正前刑法第74條第1款之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則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即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然因修正後同條第2項另增列「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⑴向被害人道歉。⑵立悔過書。⑶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⑷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⑸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⑹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⑺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⑻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之規定,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前刑法即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三、按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被告違反該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犯意買入戈芬氏鳳頭鸚鵡,故核其所為,係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未經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爰審酌被告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自然生態之平衡,惟其販賣數量非鉅,及其素行、犯罪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爰減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貪圖小利,短於思慮,偶罹刑典,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之戈芬氏鳳頭鸚鵡1隻,係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前段沒收之。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均屬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經核准輸入申請許可進口,復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自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竟於94年間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大陸畫眉鳥、九官鳥、灰鸚鵡、金太陽鸚鵡、清海鸚鵡、紅星星鸚鵡、葵花鸚鵡、和尚鸚鵡、紅額錐屋鸚鵡、閃電鸚鵡、紅領鸚鵡、澳洲彩虹鸚鵡、路頂客鸚鵡、掘穴鸚鵡、大紅兜鸚鵡、杜可波士鸚鵡、綠甲太陽鸚鵡、紅龍鸚鵡,並在其位於宜蘭縣○○鄉○○路○段○○○號對面鐵皮屋內陳列,供不特定之顧客選購,並於94年至96年1月12日間販賣金太陽鸚鵡1隻、清海鸚鵡5隻、和尚鸚鵡5隻、澳洲彩虹鸚鵡1隻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因認被告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自白、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函、現場照片等件為證。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上揭犯行,辯稱:
上開鳥類均係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且經申請許可進口,並未違法等語。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鳥類及附表編號3至18號所示之鸚鵡,均係人工飼養繁殖而申請許可進口一節,業經被告提出海關進口文件為證,並經宜蘭縣政府農業處人員即證人甲○○逐一核對被告提出之進口證明文件無訛,堪信為真實,而扣案之上開鳥類及鸚鵡,均為鸚形目動物現生所有種,均屬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第2項規定指定公告為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依同法第3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然適用該法所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依同法第55條規定,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而扣案上開鳥類及鸚鵡,均未列入指定公告之名錄內,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覆明確,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9月13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614614號函、96年12月12日農授林務字第0961701214號函在卷可稽,故上開扣案之鳥類及鸚鵡既均未列入指定公告之名錄內,而均係人工飼養繁殖而申請許可進口,自無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之適用,從而,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亦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規定,即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為事實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第52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4條第1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35條第1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附表┌──┬────────┬───────────────┬───┬────┐│編號│中文名稱│學名│數量│保育等級│├──┼────────┼───────────────┼───┼────┤│1│九官鳥│Graculareligiosa│1隻│第2級│├──┼────────┼───────────────┼───┼────┤│2│畫眉│Garrulaxcanorus│3隻│第2級│├──┼────────┼───────────────┼───┼────┤│3│非洲灰鸚鵡│Psittacuserithacus│1隻│第2級│├──┼────────┼───────────────┼───┼────┤│4│太陽錐尾鸚鵡│Aratingasolstitialis│5隻│第2級│├──┼────────┼───────────────┼───┼────┤│5│綠頸吸蜜鸚鵡│Trichoglossushaematodus│6隻│第2級││││micropteryx│││├──┼────────┼───────────────┼───┼────┤│6│喋喋吸蜜鸚鵡│Loriusgarrulus│5隻│第2級│├──┼────────┼───────────────┼───┼────┤│7│葵花鳳頭鸚鵡│Cacatuagalerita│2隻│第2級│├──┼────────┼───────────────┼───┼────┤│8│和尚鸚鵡│Myiopsittamonachus│5隻│第2級│││││││├──┼────────┼───────────────┼───┼────┤│9│紅額錐尾鸚鵡│Aratingawagleri│1隻│第2級│││││││├──┼────────┼───────────────┼───┼────┤│10│藍紋吸蜜鸚鵡│Eosreticulata│1隻│第2級│││││││├──┼────────┼───────────────┼───┼────┤│11│紅色吸蜜鸚鵡│Eosbornea│1隻│第2級│├──┼────────┼───────────────┼───┼────┤│12│ 史望森吸蜜 鸚鵡│Trichoglossushaematodus│2隻│第2級││││moluccanus│││├──┼────────┼───────────────┼───┼────┤│13│紅領吸蜜鸚鵡│Trichoglossushaematodus│1隻│第2級││││rubritorquis│││├──┼────────┼───────────────┼───┼────┤│14│巴塔哥尼亞錐尾鸚│Cyanoliseuspatagonus│1隻│第2級│││鵡││││├──┼────────┼───────────────┼───┼────┤│15│黃兜吸蜜鸚鵡│Loriuschlorocercus│2隻│第2級│├──┼────────┼───────────────┼───┼────┤│16│杜可波式鳳頭鸚鵡│Catatuaducorpsii│1隻│第2級│├──┼────────┼───────────────┼───┼────┤│17│綠頰錐尾鸚鵡│Pyrrhuramolinae│2隻│第2級│├──┼────────┼───────────────┼───┼────┤│18│紅翅鸚鵡│Aprosmictuserythropterus│1隻│第2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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