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753號上訴人 梁進平 即源益工程行上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晟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十三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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