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1樓訴訟代理人繆璁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訴字第1447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