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居德律師
楊雯齡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捌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執行羈押,嗣後再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延長羈押二月,該案經審理終結,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七年,茲本院經訊問後,認羈押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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