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