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號
抗告人乙○○
甲○○右抗告人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九十三年度他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抗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金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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