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劉少華
       滕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地號「0000-0000」記載,應更正
為「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