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 告 理珂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英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廖奕婷 律師
被 告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源
訴訟代理人 黃俊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
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諸如專利法、商
標法等因登錄始受保護之權利,或如著作權法等因特定之行
為本身自然發生而受保護之權利均是。另智慧財產權權利歸
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契約爭議事件(智慧
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
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均屬智慧財產民
事訴訟事件之範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第1款、第
2款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
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
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
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則分別為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
所明定。是有關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倘當事人間無合意
管轄之約定者,即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本件原告係起訴主張其自民國99年6月至同年8月間
,與被告陸續簽訂「車頭腕包裝盒設計」、「腳踏包裝盒設
計」、「MediaKit(showdaily)設計及完稿」「品牌命名及
LOGO設計及完稿」、「NEGO腳踏包裝印刷」、「包裝盒手工
割樣」等設計專案合約,由被告委託原告為上開項目之包裝
設計或品牌命名或印刷,原告已完成設計製作,被告卻未依
約給付設計報酬新台幣(下同)23萬8350元及代墊款1450
元,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款項等語。揆諸上揭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與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之規定,本件自屬因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所生之報酬
、契約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為優先管轄法院。復觀諸原
告提出之估價單影本等證物所示,兩造復無合意指定本院管
轄之約定,依法即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優先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事件移送智慧財
產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