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龔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54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家樂福得益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
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交易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晶瑩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