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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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
抗 告 人  許金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
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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