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
抗 告 人 許金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
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