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小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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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3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徐良一
被   告  郭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92元,及其中18,358元自民
國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聯邦銀
行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聯邦銀行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
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
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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