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黃清福
被 告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印刷業者,被告於民國82年間曾開立「古
厝茶軒」,並陸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金額向原
告訂製如附表所示之印刷品(下稱系爭印刷品)共新台幣(
下同)118,850元,惟被告屢經原告催款均未付款,嗣並經
原告於83年5月13日對被告提起詐欺刑事告訴,爰依契約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8,850元及自
88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曾向原告訂製系爭印刷品,被告並非契約
當事人,則原告向被告請求付款並無理由;此外,縱若兩造
契約關係成立,然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印刷品之製作,其報
酬請求權時效即為2年,而原告主張被告於82年間已向原告
訂製系爭印刷品,卻遲至102年2月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
其請求權顯已逾2年時效而消滅,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等語,
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曾於附表所示時間向被告訂製系爭印刷品,為
被告所否認,則本件爭點厥為:被告是否為契約當事人?按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
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
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
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
則。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最
高法院43年台上第377號、39年判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
經查,原告固提出頂讓契約書及附表所示之銷貨單為憑,主
張被告遲至82年10月21日方將古厝茶軒盤讓他人,而原告所
提出之如附表所示之銷售單訂製時間為82年7月9日至同年
8月9日,足證被告確為上開銷售單之契約當事人云云;然
原告所提頂讓契約書內容僅涉及古厝茶軒之買賣事宜,而與
被告是否有向原告訂製系爭印刷品無關,有該頂讓契約書附
卷可稽(本院卷第60頁),另原告所舉銷貨單上雖有「古厝
」寶號之字樣,然並未有被告簽名,而僅有「雲」、「陳」
、「 高秋雲 」等文字之簽署,有上開銷貨單在卷可參(本院
卷第6頁至第8頁),則銷貨單所載印刷品是否確為被告所
訂製,即非無疑,而原告就高秋雲之年籍又未能陳報以佐其
說,即難遽以推認上開銷貨單所載印刷品確為被告所訂製;
至原告雖另陳稱:被告曾於電話中間接承認其即為訂製系爭
印刷品之人,然此部分亦為被告所否認;此外,原告就被告
確為契約當事人又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揆諸上開說明,原
告既未能舉證被告為如附表所示銷貨單之訂製人,則原告主
張被告應負付款責任,即屬無據,應不可採。
㈡次按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七、技師、
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民法第127條第7款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自承為印刷業,且主張被告係向其訂製系爭印
刷品,則原告對被告之報酬請求權,應有上開短期時效規定
之適用。再依原告所提出之銷貨單所載,被告訂製系爭印刷
品之時間為82年7月23日至同年8月9日,準此,原告對被
告之請求權至遲應自82年8月9日起算,然原告迄至102年
2月5日方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收文
章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頁),顯已逾2年之時效期間,是
縱若被告為契約當事人,然被告抗辯原告之報酬請求權已罹
於時效,拒絕給付,亦有理由,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為契約當事人,及被告並為時
效之抗辯,從而,其據以請求被告給付118,850元及自88年
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爰不予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鄒秀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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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商品│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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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年07月23日│金卡、銀卡、│33,500│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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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年07月24日│牛排紙、店卡│28,800│
│││、請柬、杯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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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年07月26日│海報│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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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年07月29日│店卡、名片、│6,550│
│││便條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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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年07月31日│菜譜│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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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年08月03日│濕紙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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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年08月09日│名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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