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9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玉秀┌─────────────────────────────────────┐│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麗泉加油站│台灣中小企│101年7月31日│13,544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股份│││││││司王慶隆│有限公司林││││││││口分行│││││├───┼─────┼─────┼──────┼─────┼─────┼──┤│002│均輝企業有│玉山商業銀│101年7月15日│15,857元│0000000││││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重分││││││││行│││││├───┼─────┼─────┼──────┼─────┼─────┼──┤│003│柏克互動股│國泰世華商│101年7月20日│7,56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陳信雄 │有限公司重││││││││新分行│││││├───┼─────┼─────┼──────┼─────┼─────┼──┤│004│翔菱企業有│臺灣新光商│101年8月8日│4,952元│0000000││││限公司詹│業銀行股份│││││││碧桃│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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