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上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漢忠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石家禎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