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文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文義因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等罪,經法院羈押多時,而被告之子已於101年1月份結婚,被告都沒有回去過,希望可以交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劉文義前經本院認其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8款反覆實施同一竊盜、恐嚇取財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且被告所犯攜帶兇器竊盜、恐嚇取財部分,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以10
1年度上訴字第534號判刑確定在案,急待執行。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