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宏即受處分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宏犯竊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 江宏前 犯竊盜、搶奪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受刑人於民國99年1月2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已滿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任森銓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