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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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05號
原   告  王春梅
被   告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成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2,441,354元【計算式:41,354元+(
20,000元×12×10)=2,441,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
55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24,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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