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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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51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溫錦坤
被   告  崔澤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103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
12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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