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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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建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家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家蓁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