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建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家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家蓁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陳玫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