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56號
原 告 黃榮發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戴顯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256號
原 告 黃榮發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