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四號G
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文忠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執行限制出境。茲該被告以目前擔任依士明有限公司之技術顧問,該公司在大陸須被告協助出貨,且被告自案發迄今一年餘,均遵期應訊,足見無逃亡之意圖,實無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語。經本院審核被告提出之證明書,及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除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外,其餘歷次開庭傳喚(九十一年五月七日、六月四日、六月二十六日、七月二十三日),均有到庭應訊等情,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