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嚴玉珍 被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2人 張峻豪 法定代理人被告 楊宗燁 被告 邱相霖 被告 張若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明呈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