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崑山 、 蔡沈雪櫻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000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張維君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