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朱綉珠 訴訟代理人 邱基祥 律師被告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兼上2人 張峻豪 法定代理人被告 林美君 被告 張若麟 被告 楊宗燁 被告 邱相霖 被告 劉奎輝 被告 盧鵬仁 被告 林桂松 被告 謝宗堯 被告 江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明呈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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