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58號上訴人 廖字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卉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107年度訴字第30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