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965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法定代理人乙○○
蔡金妹 上列聲請人甲○○因其母親即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鎮○○路○○○巷○弄○號4樓)於民國97年6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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