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38號
原 告 謝春霞
被 告 張瑀修
兼法定代理 張輔仁
○ 號
被 告 張輔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十日內,陳報受領特別補償基金、已受特別補
償基金求償之相關證據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詠忻